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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5-06-22 23:27:04
【精品】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精品】买卖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特别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永州市冷水滩恩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叁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落在之房产及土地出售给乙方,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房屋产权证 )。土地证号: 。

二、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交定金 元整(大写: 元整)。甲方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给乙方。

2、甲乙双方到永州市房产局签字后,乙方当天付款 元整(大写: 万元整)给甲方。

3、在不动产局签字受理后,付 元整(大写: 万元整)给甲方。 剩余房款 万元整,交房时当天支付给甲方。

4、产权交易过户的所有税费经双方协商由 方承担。房屋以前的水电物业费用等卖方结清,并协助水电过户。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前到永州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五、交房时间:

六、交房标准:

七、附送的家具电器清单:

八、签订本合同之后,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形下,甲方不得再出售上述房产,所售房屋内的所有设施不得变更和损坏。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共有人都同意出售此房地产。 九、丙方责任:

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十、居间服务费: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2、甲方在签订此合同时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交易办结时支付人民币 元。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

1

元,交易办结时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元。如甲乙方双方私自成交,甲乙双方均须按第十条约定标准的三倍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丙方有权从代为收取、保管的费用中优先提取居间服务费。

3、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4、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如延期交房,逾期超过叁日,乙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乙方不解除买卖合同的,有权接收房屋,且不支付剩余房款。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如延期付款,逾期超过叁日,上述定金与购房款不退,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卖。

3、甲乙双方延迟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超过柒日视为反悔不买,上述定金与购房款不退,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卖。甲方逾期超过柒日视为不卖,甲方需双倍退还定金;已收取购房款的,应全额退还并赔偿已收购房款 %的违约金。

4、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如与过往或其他双方的协议、声明、承诺等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甲乙丙叁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共贰页,一式叁份,持有情况如下: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身份证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

十四、其他事项(房产委托销售/购买协议书、房屋买卖确认书、委托购房诚意金协议书均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丙方(签章):

经办人:

本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 篇2

根据XXXX县政府“ 年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工程”要求, 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签订地点:

三、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四、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县政府“20xx年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工程”要求,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附件供货一览表 。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3、包装要求: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供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

五、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表,合同所附供货一览表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供货一览表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为准。

六、合同金额: ,大写: 。

七、一般条款:

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并为正规制造厂商20xx年2月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供方负责。

2、本项目系交钥匙工程,供方统一负责供货一览表内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需方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4、供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等。

5、免费培训需方操作人员。

6、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供方全权负责办理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全运行许可证,需方负责提供司炉工证、水处 ……此处隐藏8435个字……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将位于开封市尉氏县建设南路天泰欧洲豪园小区地下区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售予乙方。该车位面积 及位置编号(见附件一),面积以现场实地测量为准。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佰拾 圆整),此价格不含该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车位转让费。

第三条 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车位全部转让款后 内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和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甲方通知地点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购买的该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做其他用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所购买的该车位的用途、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或第三方的损失。

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该车位施工图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关情况已明确无误。

3、乙方日常使用时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及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制度,且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因乙方不正确使用该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该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在地下停车位使用或行驶过程中,不得损坏车道及公共设施(如反光镜、消防箱、管网、线路、房屋结构等),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进行修复或赔偿。

6、甲方或物业公司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该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修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安排好其他临时泊位,确保乙方可以停车。乙方不按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8、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不超过 30 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5 %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车位;甲方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免除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5 %的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六条其他事项约定

1、因不可抗力或者相关机关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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